東莞是全省全程電子化登記改革試點市,承擔為全省全程電子化工商登記改革探路的任務。經市人民政府同意,2015年12月以規范性文件印發《東莞市全程電子化工商登記試行辦法》,2019年經修訂后出臺《東莞市全程電子化工商登記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東莞全程電子化登記改革提供了制度保障。
由于《辦法》于2023年12月有效期屆滿,為持續系統推進改革,進一步提升開辦企業便利度,市市場監管局結合東莞實際,在完成公開征求意見、風險評估、咨詢論證、聽證及合法性審查、公平競爭審查的基礎上,形成《東莞市市場主體全程電子化登記辦法》,并經市人民政府同意,于2023年12月20日正式印發實施。
一、條文內容
修訂后的《辦法》沿襲了原辦法的框架和布局,基本概念、電子簽名和身份認證要求、全程電子化登記注冊、檔案管理與信息提供、系統管理、例外條款、法律責任等內容,共二十條。
第一條至第四條為“基本概念”,對制定目的、全程電子化概念、基本原則、登記機關作出了規定。
第五條至第八條為“電子簽名和身份認證要求”,對身份認證和電子簽名的方式、電子簽名效力、數字證書形式作出了規定。
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為“全程電子化登記注冊”,對申請登記方式、登記機關出具文書、營業執照領取與繳回作出了規定。
第十三條至第十四條為“檔案管理與信息共享”,對電子檔案管理、電子檔案效力、登記信息共享作出了規定。
第十五條為“系統管理”,對市統一的網上申報受理平臺部署、全程電子化工商登記系統的管理作出了規定。
第十六條為“例外條款”,對不適用全程電子化登記的情形作出了規定。
第十七條至第十八條為“法律責任”,對申請人及登記機關的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
第十九條至第二十條為“解釋部門與有效期限”,對《辦法》的解釋部門以及有效期限作出了規定。
二、主要依據和參考政策文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二)《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五)《工商總局關于推行企業登記全程電子化工作的意見》(工商企注字〔2017〕43號)
(六)《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本次修訂主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對全程電子化登記的內涵、程序等相關文字性表述進行了規范;結合改革實際情況,增加了港資企業全程電子化登記的條款;對文件有效期進行延續。
(一)統一將“工商登記”表述規范為“市場主體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統一規范了原“工商登記”的相關表述。將標題及第一、二、三、四、五、六、十三、十六、十七條中的“工商登記”統一規范表述為“市場主體登記”。
(二)根據上位法修改了全程電子化登記的定義及相關表述。
1.增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作為《東莞市市場主體全程電子化登記辦法》作為全程電子化登記的法律依據,詳見《辦法》第一條。
2.根據《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全程電子化登記是指申請人通過登記機關的全程電子化登記網站,以電子文檔的形式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機關在網上受理、審查、發照和存檔的登記方式”的定義,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全程電子化登記的定義修改為:“本辦法所稱全程電子化登記,是指……登記機關在網上審查、發照和存檔的登記方式。”刪除了關于不予受理、予以受理的相關規定。詳見《辦法》第二條、第九條。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合規、規范統一、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則。”將《辦法》原來“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的表述修改為“依法合規、規范統一、公開透明、便捷高效”。詳見《辦法》第三條。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將《辦法》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符合法律規定的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詳見《辦法》第六條。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十九條,“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予以確認,并當場登記,出具登記通知書,及時制發營業執照。”“市場主體登記申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或者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登記機關不予登記,并出具不予登記通知書。”修改了原《辦法》第十條關于出具文書的相關表述,“核準文書”“駁回登記文書”對應規范為“登記通知書”“不予登記通知書。”詳見《辦法》第十條。
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將《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電子文件”表述修改為:“數據電文”。詳見《辦法》第十三條。
(三)增加港資企業全程電子化內容。
2022年10月,東莞上線港資企業全程電子化登記系統,在全國率先實現港資企業全程電子化登記。港資企業設立申請時間由原來最少20余天縮短到1個工作日內即可辦結,登記便利化程度達到內資企業同等水平。因此,在原《辦法》第七條后增加第八條“港澳投資者可以使用內地數字證書進行電子簽名,也可以委托中國委托公證人電子簽名。”
(四)修改了《辦法》第二十條的施行和有效日期。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9日,《東莞市全程電子化工商登記辦法》(東府〔2019〕14號)、《東莞市港資企業全程電子化登記實施方案》(東市監規字 [2020] 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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